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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報紙求職廣告中有公司徵才廣告刊載不實,可向哪單位反映?(0907-20130129-00001)

  • 發布單位:就業職訓服務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至第4款、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倘事業單位有上開情事,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檔案下載/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受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至第4款、第6款申訴專區,填寫申訴書(網址:https://oes.tycg.gov.tw),或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就業安全課(電話:03-3322101分機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