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部訂有「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事業單位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僱用符合該辦法所定條件之失業勞工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2.相關資訊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官網/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僱用獎助津貼專區查詢(網址:https://oes.tycg.gov.tw/),或洽各就業中心辦理(桃園就業中心聯絡電話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聯絡電話03-46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