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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是否有相關補助措施?

  • 發布單位:就業職訓服務處

1.【職訓課程費用補助】: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參與桃園市政府府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報名參訓,並享有課程費用全額補助。

2.【新住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子女托育補助】: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依親居留期間持有居留證、長期居留或定居之陸港澳配偶,參與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辦理之職業訓練期間,扶養6歲(含)以下子女並就托於合法托育機構者。
(1)臨時托育: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2)全日托兒童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名兒童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5,000元。
(3)新住民結(完)訓學員之參訓期間若未滿1個月者,按其參訓日數之比例補助子女托育費。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新住民(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經許可居留於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及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自辦、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參加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 申請方式:學員應於開訓當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經桃園市政府轉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審核通過後,由該分署核撥經費至訓練單位,再由訓練單位按月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2)津貼標準:每月按當年度基本工資60%發給,並依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日期計算,以30日為1個月核發。第1個月須參訓滿30日,始得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第2個月起,未滿30日者,參訓達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津貼;參訓達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津貼。
(3) 補助期間: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者,最長補助期間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具身心障礙身分者,最長補助期間以1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