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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宣導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課

檔案依其管理機關別,得區分為機關檔案與國家檔案,前者係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後者則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管理之檔案。
所謂檔案開放應用,就其字面意義言,係指政府機關將管有之檔案開放給一般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等利用之過程;而就其開放方式言,可分為主動開放與被動應人民請求提供二種方式。主動開放即政府機關不待人民申請,而依法令規定或本於職權主動公開檔案有關資訊,如公布檔案目錄、舉辦檔案展覽、編輯出版檔案資料等事項;被動應人民請求提供係指民眾向各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依檔案法第17條之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