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用獎助津貼
僱用獎助津貼
1計畫目的: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同時提升弱勢失業者就業率及穩定就業。
2適用對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對象如下表):
(1).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2). 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3補助金額及內容:給付標準係以是否採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基本工資為劃分依據,並依受推介失業者之身分區分獎助額度。
身 分 別 | 按月計酬 (月薪制) | 非按月計酬 (時薪制) |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2. 身心障礙者。 3. 長期失業者。 | 13,000元/月。 | 70元/時 (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3,000元。)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原住民。 3.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4. 更生受保護人。 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6. 二度就業婦女 7. 新住民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11,000元/月。 | 60元/時 (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1,000元。)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 9,000元/月。 | 50元/時 (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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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92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 認 定 給 付 課)
新聞稿連結:1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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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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