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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再就業計畫

 

一、實施期程:112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

二、適用對象:

(一)  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

(二)  雇主:請領雇主工時調整及期間,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  自主訓練獎勵

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以精進原有職能,訓練完成並辦理求職登記,發給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二)  再就業獎勵

鼓勵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千元。

(三)  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鼓勵雇主提供有照顧家庭需求之婦女工時調整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推介之婦女,僱用滿30日,每一職缺每月發給3千元獎勵,最長12個月。

四、申請方式

(一)  自主訓練獎勵:於公告受理期間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二)  再就業獎勵: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或直轄市政府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參加。

(三)  雇主工時調整獎勵: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或直轄市政府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辦理求才登記並申請報名參加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相關聯結及表單下載:婦女再就業計畫檔案下載 (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