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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青年職得好評計畫」113年度1至3月份廢止行政處分

  • 發布單位:認定給付課

主旨:茲廢止附表所列「青年職得好評計畫」申請人參加計畫資格,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青年職得好評計畫第1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按青年職得好評計畫第12條規定,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參加計畫資格,不得再申請參加計畫:(一 )不實申請。(二)未依第7點規定接受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改善3次以上,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9點第1款規定就業。(四)未依第11點規定申請轉職或再就業。(五)自願中途退出計畫。

二、旨揭申請人倘對於前開行政處分有不明之處,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處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或認定給付課(03-3322101分機8015)。如仍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提起訴願。訴願書表單可至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網站(https://legal.tycg.gov.tw/)-業務資訊-訴願審議-表格下載區下載,並將副本抄送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三、本公告自刊登本處官網翌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