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二、 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三、 本處每月定期更新刊登本市轄內公共工程得標廠商,其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義務僱用原住民情形,如有僱用未足額之職缺,將另行刊登於本市工作職缺地圖網站、台灣就業通,並協助媒合原住民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