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 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中階 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退還)
- 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90日內有效)
-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依聘僱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或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日前最近90日內有效)。但雇主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免附:
(1)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2)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3)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以第1、3或5順位申請者,持招募許可函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