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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業務

  • 發布單位:就業促進課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 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退還)
  5. 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
  6.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另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以第1或3順位申請者,持招募許可函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