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24 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並自113年2月5日生效。二、旨揭所稱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一、本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24 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並自113年2月5日生效。
二、旨揭所稱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