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資格:補助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之新住民身分者。
2.參加本處113年度接受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並取得結訓或完訓證書。
3.參訓期間育有6歲(含)以下幼童並就托於合法托育機構者。
二、補助標準:
1.送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居家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2.全日托育每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最高補助金額上限1萬5,000元,未達上限覈實補助,參訓期間未滿1個月者按參訓日數之比例補助。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結訓前備妥下列資料交付訓練單位,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統一以函文方式(並應附該班學員名冊及全期課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核通過後補助款項逕撥付予申請人:
(1)申請書。
(2)領據及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身分證件(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托育機構開立收據正本。
(5)托育機構立案證書影本。
(6)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核發之結訓證書影本。
(7)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及送托子女記事內容不可省略)。
四、申請期間:依當年度計畫公告之期間,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