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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員工時,應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未通報時會怎麼樣呢?

  • 發布單位:就業職訓服務處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理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之。」如未通報,則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