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故本府收到雇主資遣通報後,將儘速移轉被資遣員工名冊至本市就業中心,以提供迅速、確實的就業服務,協助被資遣員工順利再進入職場。雇主辦理資遣通報主要是便於政府機關對被資遣員工提供再就業的協助,對公司不會造成任何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