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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到職未滿10日,即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資遣,雇主是否應辦理資遣通報?如須通報,因無法於10日前辦理,那麼該於何時通報?
發布單位:就業職訓服務處
依據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函釋,員工到職未滿10日而被資遣,仍應比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