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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試用期)即被資遣,但勞基法並未規定工作未滿個3個月之預告期間,那麼還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 發布單位:就業職訓服務處

勞基法第16條雖未明定勞工工作期間未滿3個月之雇主預告期間,惟因勞基法與就業服務法之預告(通報)對象與立法目的不同,故雇主如因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辦理資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