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人數 | 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自行於勞動力發展署相關就業服務網站登錄求職之人數。 |
求才人數 | 指雇主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於勞動力發展署相關就業服務網站登錄之求才人數。 |
求供倍數 | 指求才人數對求職人數之倍數。 |
新登記人數 | 指在當月內辦理求職或求才登記及登錄之人數。如新登記求職人數、新登記求才人數。 |
有效人數 | 指當月新登記人數外,尚包括有效期限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仍需予以介紹者。有效期限一般訂為二個月,若屬於專案介紹之求職登記有效期限,則依各專案法定期限。至於就業弱勢者,經評估需進入個案管理者,其有效期限為實際服務期間。例如有效求職人數、有效求才人數。 |
求職推介就業人數 | 指求職人數中,經推介就業,利用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項資訊就業之人數。 |
求才僱用人數 | 指求才人數中,經推介僱用,利用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項資訊僱用之人數。 |
求職就業率 | 指求職推介就業人數占求職人數之百分比。 |
求才利用率 | 指求才僱用人數占求才人數之百分比。 |
職業訓練 | 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實施之訓練;依訓練性質分為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兩大類。 |
職前訓練 | 指對初次求職或初次從事某種特定職業者,為使習得職業上必需之基本技能與知識而實施的訓練。 |
在職訓練 | 指為增進在職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或提升現有技能之進階訓練。 |
資遣 | 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
非自願離職 |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