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
發布單位:
就業職訓服務處
分 類:
資遣通報
發布日期:
109-03-18
詳細內容:
目的 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請雇主必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法源依據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適用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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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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