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再就業計畫
一、適用對象:
(一) 婦女:退出勞動市場180日以上之婦女。
(二) 雇主:請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及期間,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獎勵項目及標準
(一) 自主訓練獎勵
鼓勵婦女規劃自主訓練以精進原有職能,符合本計畫資格婦女需檢附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課程時數至少8小時以上)、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等資料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經該單位審核通過,訓練完成並辦理求職登記,發給2萬元,完成訓練180日內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者,再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3萬元。
(二) 再就業獎勵
鼓勵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婦女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經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均可提出申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受僱同一雇主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最低工資,發給3萬元;部分工時受僱期間滿90日,且每月薪資達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發給1萬5千元,最高發給6萬元。惟自行就業者,須於受僱日次日起15內,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回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情形回復單」。
(三)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鼓勵雇主提供符合本計畫之婦女工時調整及其他支持輔導措施之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符合計畫之婦女,僱用滿30日,每一職缺每月發給5千元獎勵,最長12個月。
三、申請方式
(一) 自主訓練獎勵:於公告受理期間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二) 婦女再就業獎勵: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報名參加。
(三)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辦理求 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