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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認定給付課

一、目的:

為提高壯世代勞工重返職場意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至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於受僱期間即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二、適用對象:

1.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5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2.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

 

三、申請資格/條件:

1.勞工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推介卡。

2.勞工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推介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9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獎勵規定,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於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勵。

 

四、給付標準及期限:

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2次:

1.全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3萬元。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1萬5千元。

 

五、注意事項

每月工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全時工作者: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2.全時工作以外者: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1/2以上。

 

👉 受理窗口:
 桃園就業中心電話:03-3333005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電話:03-4681106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