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目的:提供二度就業婦女短期之就業安置並發給津貼,協助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以即早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二) 適用對象:下列人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2.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高齡失業者。
3. 就保失業被保險人
4. 新住民失業者
※「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三) 補助金額:
1.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2. 每周最高核給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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