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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提供二度就業婦女短期之就業安置並發給津貼,協助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以即早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二) 適用對象:下列人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2.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高齡失業者。

3. 就保失業被保險人

4. 新住民失業者

※「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三) 補助金額:

1.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2. 每周最高核給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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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