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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提供特定對象失業者短期之就業安置,協助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以即早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適用對象:

下列人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者。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及高齡失業者。

三、就保失業被保險人。

四、新住民失業者。

※「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    補助金額:

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二、每週最高核給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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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窗口:
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