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目標
職業訓練為就業安全體系中重要的環節之一,為加強辦理職業訓練,協助國民充分就業,勞動部亦鼓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 (一)第3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二)第5條: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1、政府機關設立者。2、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3、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三)第6條: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二、有關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相關資料請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官方網站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