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為鼓勵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
適用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
2.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給付條件: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給付標準: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最長發給12個月)
通勤距離 | 津貼額度 |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每月發給1,000元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每月發給2,000元 |
70公里以上 | 每月發給3,000元 |
2.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跨域就業津貼表單下載
👉 受理窗口:
桃園就業中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