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協助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使其重返職場。
◆適用對象:符合計畫各款失業對象,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或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補助期間:3個月。但屬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不適用就業保險,屬公法救助關係)。
◆補助金額
1.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2.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30%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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