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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計畫目的:為維護本國人就業權益,鼓勵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訂定「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適用對象: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

◆補助金額: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請領條件:

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

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申請及審核: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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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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