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提升雇主僱用意願並協助弱勢失業者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雇主僱用下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並發給僱
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最高補助12個月。
1.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補助金額:
身 分 別 | 按月計酬(月薪制) | 非按月計酬(時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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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高齡者
| 15,000元/月
| 80元/時(每月最高發給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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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中高齡者。 2.身心障礙者。 3.長期失業者。 | 13,000元/月
| 70元/時(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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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原住民。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4.更生受保護人。 5.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6.二度就業婦女。 7.新住民。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11,000元/月。
| 60元/時(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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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 9,000元/月。
| 50元/時(每月最高發給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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