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紓解特定行業人力需求,並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雇主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求才薪資須達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勞工
勞工(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補助金額及內容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者。
津貼額度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勞工合併領取照服員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
勞工受僱期間,每滿30日之翌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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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窗口:
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