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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屆齡65歲員工,並給予補助。

適用對象: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

核發津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 請領時需符合以上全部資格條件。

◆補助金額:

  1. 第1-6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期滿後一次核發。
  2. 第7-18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

 ◆申請方式:

  1.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再轉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進行後續審查及核發( 採事前審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每年9-10月公告受理下一年度申請)。 
  2. 依勞動部113年8月30日公告,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比率如下:

           (1)農林漁牧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20%。

           (2)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家具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不動產業、其他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25%。

           (3)其餘行業維持:30%。

   ◆114年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自113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開放受理申請案,符合計畫規定可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線上申請,或以親送或郵寄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申請表單下載

👉受理窗口:

桃園就業中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認  定  給  付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