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計畫目的:為維護本國人就業權益,鼓勵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訂定「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適用對象: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
◆補助金額: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請領條件:
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40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
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申請及審核: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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