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員就業獎勵
◆計畫目的:目的為紓解照顧服務業人力需求,並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 雇主:符合條件之照顧服務單位,檢附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的有效證明文件。
- 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學位學程畢業或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如有不實申領,應不予核發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法追還之。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及符合及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規定。
◆津貼額度
於受僱期間得申請發給每月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至7,000元之就業獎勵,每人最長核發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
勞工於受僱加保期間,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照顧服務員就業獎勵
表單下載
👉 受理窗口:
桃 園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3333005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 壢 就 業 中 心 電話:03-4681106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電話:3322101分機8015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 認 定 給 付 課)